女子购买250克黄金,4年后找商家回购,商家回复:假货,拒不回购_世界今日讯

来源:历史求知所 时间:2023-06-30 23:20:43


(资料图)

“不好意思女士,你这些都是假金条。”浙江杭州,女子在某金店购买了几根金条,四年后黄金涨价,她便想卖了换钱,可是这家金店检测之后却称金条是假的,是银子的内芯镀了一层黄金。

四年前,浙江杭州的李女士因为家里急需资金来周转,于是决定将手中的金条出售给这家金店,总共卖了24万左右。店员看李女士是个大客户,在李女士准备离开金店后,店员特别热情地说:“姐,我看你之前买了这么多黄金,应该挺喜欢黄金的吧,咱要不要再买点首饰金条什么的,这项链多衬气色,而且现在金子才两百多一克,买了多放几年说不定还能升值呢。”李女士想了想,说道:“等过一段吧,我今天换的这钱比较急用,要是有了闲钱我再来。”店员听了这话脸上的微笑更深了。“好嘞姐,要不咱加个微信?下次您来找我,我帮您看看有没有优惠或者活动什么的。”店员回答道。于是两人加了微信,之后李女士便离开了金店。李女士将钱用于周转之后,发现钱还剩下一部分,便前往金店准备购买一些金子。

在之前那位店员的推荐下,李女士挑选了三块金条,两块100克,一块50克的,共计250克,挑选完金条后,又被柜台中精美的黄金饰品给吸引了。店员一看有推销的可能,便说:“姐你要不要试试,我看这款挺适合你的,您要是感兴趣还可以多买几条,不仅保值还可以送给朋友亲戚。”最终在店员的推销下,李女士又挑选了一些黄金首饰,一下子花了七万多元钱。这些首饰在人际交往活动中被李女士送给了朋友们,剩下的三块金条一直被李女士收藏着直到四年后。四年后,李女士看现在的金价比当年涨了许多,已经变成300百元一克了,这时卖一克能多赚五十多,于是李女士决定把这些金条卖掉。出于四年前在这家金店的买卖体验,李女士再次选择了这家金店去卖金条,并且想着这也是这家店的金子,他们的回收价格可能会高点。但当李女士到店把金子交给店员检测时,店员的一句“这些都是假金条”把李女士搞懵了。李女士说:“这怎么可能呢,是不是你检测错了。”店员只能再检测一遍把结果给李女士看。结果仍然显示不是金子,李女士又疑惑又生气,“这可是在你们家买的,你们居然卖给我假货。”店员对此没有说什么,只是坚持这三块金子是假的。李女士无奈只能找到调解员帮忙处理这件事。当调解员调解时,是由店主出面协商。店主表示自己家的金条上面有统一的标志,都刻着龙凤呈祥,并且还会刻上999足金和相应的克数。但是李女士所出示的三块金条上面都是只有龙凤呈祥这四个字,没有其他的标识,并且这三块金条的成色也和自家所售的不同,这些都能代表金条是假的以及不是本店所出售的,所以不能进行回收。李女士对店主的这些解释十分不赞同,从自己交易金条到现在已经过去四年了,这么久的时间,店主怎么保证四年前店里的金条款式和现在一样呢。况且如果说成色不对,那也是店员一开始售卖的就是假金条。李女士找出当年的票据,展示给店主和调解员看,但是发现票据上面只标注了当时所付的总价格,既没有写买了哪些东西,也没有标明所买金饰金条的总克重。这下子李女士更说不清了,当她尝试给当年的店员发微信时,发现已经没有那个店员的微信了,不知道是谁删了谁,再加上中途更换过手机,哪怕是聊天记录也找不到了。于是李女士便要求店主找到当年那个店员的身份信息或者联系电话,店主表示,店里的工作人员流动性挺大的,他只有近期雇员的身份信息,四年前的那都太早了,自己早没有存档了。店长没有那个员工的联系信息,人证也无从找起了。但李女士仍然不死心,要求店主检测这三块金条的纯度。而检测结果更是让李女士十分发愁,这三块金条都是内芯为银子,外表镀了一层金。最终双方协调无果,李女士选择了报警以及投诉这家店。

【法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真的是店员给李女士提供的黄金是以银代金的,这属于虚假宣传,是欺诈行为,店员应当向其赔偿。但若是店主进行的偷梁换柱,店员不知道这不是纯金的,那么应由店主进行赔偿。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呢,本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此行为,但具体是谁触犯了此罪,要看究竟是谁欺骗了。根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本案中涉案金额七万多,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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